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的调查与,除应对结构现状进行仔细检查与外,还应对房屋建筑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场地环境等进行调查与.房屋建筑资料检查与现场查勘结果,可按本标准附录 A 房屋建筑状况检查汇总表填写.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的资料核查与现场查勘工作,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3、现场查勘房屋建筑实际情况时,应核实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建筑符合情况,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在使用过程中变更情况,初步观察地基和基础状况,观察结构和构件、建筑部件中出现的变形、损伤等.
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宜规范要求将鉴定房屋建筑的现状初步分为良好、一般和较差三种状况.
在对房屋进行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专项鉴定等工作时,其鉴定或评估的对象宜为整幢建筑或由防震缝划分的相对独立的结构单元.对于局部改造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专项鉴定也可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类构件集或少量的构件.
5 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取样造成的构件局部损伤.
1 对于 Ⅰ 类房屋建筑,当结果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规定时,可按原设计材料强度等级进行结构安全与抗震承载力验算;房屋建筑的实际材料强度等级经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规定,但发现存
1、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建设资料齐全、有效情况.建设资料应包括岩土工程勘察、竣工图或设计图、施工及验收资料等;
1 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Ⅰ类: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8、因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修复、处理前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