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建于1955年,是我国建筑业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总院设有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环境保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钢渣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中心。 建筑研究总院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有 14 项列入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11项列入经贸委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 25 项列入工法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着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有力地推动了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并在产业化、工程化、国际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现有建筑的抗震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 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可提高抗震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
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要求。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简称 A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A 类建筑抗震 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简称 B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B 类建筑抗震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简称 C 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 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 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
当砌体房屋层数**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要求;当仅有出和通道处的女 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要求。
A 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在级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 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级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要求;不 符合级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二级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 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B 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 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 A 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地基基础的*二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的规定,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 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 8、9 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 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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