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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的抗震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 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可提高抗震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
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要求。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 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 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
当砌体房屋层数**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要求;当仅有出和通道处的女 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要求。
A 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在级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 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级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要求;不 符合级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二级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 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B 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 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 A 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地基基础的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 8、9 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 80kPa 和 100kPa;
2) 8 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 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 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7~9 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 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 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 的后果。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 100m 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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