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规程对房屋进行鉴定:
1、房屋因使用不当、老化等原因,出现明显损伤、倾斜变形或其他功能退化;
2、出于安全使用要求,需要了解房屋的结构现状和安全性;
3、外部作用的影响使房屋产生损伤;
4、房屋拟改变使用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5、房屋你进行修缮、改建(包括但不限于加层、插层等)、整体迁移等;
6、对房屋质量状况有争议;
7、出于建筑保护要求,需要了解房屋的工作现状和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
8、房屋**过设计使用年限;
9、或有其他需要。
1、房屋安全性鉴定
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较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2、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更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3、房屋改建结构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增大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4、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