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 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 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 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 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 6.1.3 条的有关规定。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 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 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地基基础的**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 8、9 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 80kPa 和 100kPa;
2) 8 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 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 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 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 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 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 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
再进行*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二 级鉴定做出判断。
B 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做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
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 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
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