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 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 震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 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 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 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A 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 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 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 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B 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 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 A 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