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件的沉降观测的现场。
2.技术标准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12897-200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 -2016
3.仪器设备
仪器名称及型号 量程 准确度
水准仪 DSZ2+FS1测微器Z 0~2m 0.5mm
水准仪 NA2+FS1测微器 0~2m 0.1mm
铟钢水准标尺 0~2m 1mm
4.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建筑变形测量应按确定的观测周期与总次数进行观测。变形观测周期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地反映所测建筑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并综合考虑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变形特征、观测精度要求及外界因素影响情况。
建筑变形测量的**(即零周期)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一个周期的观测应在短的时间内完成。不同周期观测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使用同一测量仪器和设备。对于特级和一级变形观测,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较佳观测时段、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到或**出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