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
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
1 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鉴定;
6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鉴定;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建筑结构的,应根据项目、目的、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方法。
建筑结构的,可选用下列方法:
1、有相应标准的方法;
2、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方法;
3、参照标准,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方法;
4、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方法。
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通用的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对于有地区特点的项目,可选用地方标准;
3、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细则。
采用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方法有相应的标准时,应按规定执行;
2、当方法没有相应的标准时,单位应有相应的细则;细则应对用仪器设备、操作要求、数据处理等做出规定。
采用扩大相应标准适用范围的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项目的目的与相应标准相同;
2、对象的性质与相应标准对象的性质相近;
3、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因对象性质差异而存在的误差;
4、单位应有相应的细则,在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细则。
采用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仪器及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该仪器或方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
2、该方法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单位应有相应的细则,细则应符合要求,并给出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4、在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细则。
现场宜选用对结构或构件无损伤的方法。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方法或原位方法时,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并不应损害结构的安全性。
当对古建筑和有纪念性的既有建筑结构进行时,应避免对建筑结构造成损伤。
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动力测试,应根据结构的特点和的目的,分别采用环境振动和激振等方法。
重要大型工程和新型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监测,应根据结构的受力特点制定监测方案,并应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
建筑结构的抽样方案,可根据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选择:
1、外部缺陷的,宜选用全数方案。
2、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结构连接构造的,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按批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较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标准的规定。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或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当为下列情况时,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结论不得扩大到未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单位名称;
2 建筑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及现状等;
3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4 原因、目的,以往情况概述;
5 项目、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6 抽样方案及数量;
7 日期,完成日期;
8 项目的主要分类数据和汇总结果;结果、结论;
9 主检、审核和批准人员的签名。
承接建筑结构工作的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条件要求。
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能力。
建筑结构所用的仪器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机构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或自校证书。
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对特殊的项目,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现场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