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沉降监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处理意见作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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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责任主体
当前建设施工中沉降观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施测单位未作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是施工单位监测,费用由施工方自理;部分地区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单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施工合同中另行明确。
2)项目施工者对沉降观测的认识程度不够。认为施工单位只要按照设计、相关规范、标准施工,能满足安全、功能和质量要求即可,沉降多少,与己无关。
3)沉降观测记录主观臆造、弄虚作假,不能真实反映房屋沉降变形情况。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竣工后顺利交付,提供均匀的沉降资料,即使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降而引起某些构件裂缝,也以其资料搪塞;或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而造成构件裂缝、质量不合格而编造不均匀沉降资料,将质量问题归咎于地基沉降不均。
4)沉降观测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测量仪器设备精度不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核与检验;观测点基准点设置不符合要求;观测时间、周期,内业计算平差不符合要求。
5)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未按要求进行继续监测,连续性不够。
6)监控力度不一。在实行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竣工前控制较完备,竣工后较缺乏;未实施监理的项目工程,监控机制更是缺失。
究其上述原因,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笔者认为,从科学、公正、规范的角度出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应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与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相比较有如下优点:
①专业性强,技术可靠,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
②独立性强,与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数据真实可靠,并且具有连续性。
③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上岗证书,熟悉操作规程及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进行施测。
④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定期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精度满足要求。
⑤有利于监控,单位对其数据负责。
房屋沉降监测
一、监测依据
根据《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房屋范围以深基坑施工深度为主要依据,对一般建筑物,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及《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基坑施工前应对周边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裂缝开展情况等进行前期调查,并详细记录或拍照、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等有关规定对基坑周边房屋情况进行调查。
二、监测相关内容
1监测流程
相邻工程周边房屋监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接受委托;2)现场探勘,收集资料;制定监测方案;3)设置监测点,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4)现场监测;5)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6)提交阶段性结果和;7)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2监测内容
相邻工程周边房屋监测内容较明确,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1)房屋沉降监测;2)房屋倾斜监测;3)房屋裂缝监测。
3监测方法
针对不同的监测内容,所采用的监测方法,也有所区别。1)沉降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2)建筑倾斜观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方法。3)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
4监测仪器
监测仪器的选择,取决于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沉降监测一般为水准仪;倾斜监测使用全站仪;裂缝监测主要采用游标卡尺、裂缝对比卡或裂缝观测仪等。
5监测频率
房屋变形监测以沉降监测为主,倾斜和裂缝监测为辅。监测频率结合施工状况进行调整。根据相邻工程施工特点及房屋结构状况,房屋变形和裂缝监测频率建议如下:1)房屋沉降监测点布置且初始值设置之后,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2)围护施工开始至开挖前沉降监测频率1次/周;基坑开挖至底板浇筑完成期间沉降监测频率1次/天;底板浇筑完成至结构施工结束沉降监测频率为1次/周;3)达到监测报警值时,沉降监测频率不低于2次/天,出现特殊紧急情况,根据工程需要适当加密监测频率;4)房屋倾斜,在一般情况下测量频率采用1次/月,当沉降监测频率加密到1次/天以上时,采用1次/周;5)房屋裂缝观测,原则上与沉降监测同步,但考虑滞后效应,观测频率适当降低,一般为1次/周。6)具体监测频率应根据具体的施工工况作适当的调整。
6监测报警机制
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特点,当房屋变形和裂缝达到下列指标之一时立即通知委托方进行“报警”,并加密监测。“报警”后同时对房屋的裂缝发展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1)较大沉降速率达到2.0mm/天(连续2天),或者累计沉降量达到20mm时;2)倾斜率累计增量达到0.1%时;3)墙体新老裂缝宽度增量为1mm时;4)混凝土梁柱构件表面新出现裂缝宽度**过0.2mm时。一旦测值**过上述报警值,施工单位应在采取可靠措施后再进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