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提到“建筑结构鉴定”会下意识想到“危房”两字,以为只有“危房”才有建筑结构鉴定的必要,甚至建筑结构的业主或投资方对建筑结构的必要性仅仅有一个模糊的概念,或者根本没有建筑结构的意识。如果对建筑结构鉴定意识不强,可能会导致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而引起不必要的处罚,甚至会在建筑结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而酿成事故。因此,笔者将就需进行建筑结构鉴定的情况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需要进行建筑结构鉴定的情形大致可分为十类:
1)建筑结构拟改变使用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时。该情形较为常见,即建筑结构改变了原有的设计状态,小至沿街店面房的改动大至世博奥运场馆使用用途的改变理论上都需进行鉴定。当新用途增加了建筑结构的荷载、改变了原来结构布局,如拆除或削弱了部分承重构件或改变了承重构件的使用状态,在改建和扩建中经常出现上述情形,该情形必须进行鉴定,评估改变后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2)拟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层、插层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时。该情形直接会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必须进行鉴定评估。
3)拟对建筑物进行整体移位时。整体移位需要专业性很强的团队运作且少见,毫无疑问,该情形必须进行详细鉴定评估,给出移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整体移位建议。
4)建筑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建筑功能退化或有明显的倾斜时。所谓建筑功能退化是指建筑结构抗力衰减,抗力是一个专业性术语,可通俗表达为:建筑结构抵抗外部荷载或作用的能力,即“抗打击能力”,当建筑结构出现裂缝、梁柱出现变形、楼板已经出现漏筋、建筑结构出现振动等情形时,可认为建筑结构出现明显建筑功能退化。
5)由于外在作用导致建筑结构可能出现损伤时。所谓外在作用,通常指出现意外事故,如遭受到汽车或坠物的撞击、爆炸物的冲击、腐蚀性气体或液体泄漏及人为破坏等,为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使用,需对其进行必要的鉴定评估。
6)由于设计、施工及使用原因引起相关方有根据怀疑建筑结构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时。该种情形也较为常见,甚至直接导致为**鉴定,通常是业主怀疑施工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者施工质量粗糙而可能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从而与施工方产生纠纷矛盾,此时需要由第三方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定。
7)出于维护建筑结构的角度出发,了解建筑结构的当前状态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时。能享受该情形待遇的建筑结构身份一般比较高贵,如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所谓目标使用期,即业主希望通过必要的修缮和维护能继续使用的年限。
建筑结构健康监测的重要性建筑结构并非只对“危房”才有必要,如果对建筑结构健康监测意识不强,可能会导致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而引起不必要的处罚,甚至会在建筑结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而酿成事故。原建筑结构改变使用要求该情形较为常见,较普遍的就是加层和改变原建筑的使用功能。
(1)加层由于城市工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有些已建成的建筑物已经不能适应日益繁荣的物质、文化需求,使用空间受到限制,需要进一步扩大使用面积。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加层堪比雨后春笋。但房屋加层势必增加建筑结构的荷载,为保证原结构受力构件,特别是竖向受力构件和基础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是**整个建筑结构继续正常使用的根本。这就需要结构技术的鉴定,根据鉴果对结构某些构件或部位进行加固,从而保证建筑结构的正常使用。
(2)改变使用功能改变原建筑的使用功能,即改变其用途。新的用途首先会产生新的荷载。另外,新的使用功能会导致原结构布局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