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单位名称;
2 建筑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及现状等;
3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4 原因、目的,以往情况概述;
5 项目、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6 抽样方案及数量;
7 日期,完成日期;
8 项目的主要分类数据和汇总结果;结果、结论;
9 主检、审核和批准人员的签名。
承接建筑结构工作的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条件要求。
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能力。
建筑结构所用的仪器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机构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或自校证书。
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对特殊的项目,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现场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承担。
房屋建筑现状检查与的范围,即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 (包括非结构构件)两个部分,非结构构件在本标准中指的是建筑非结构构件,即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地基基础现状调查、检查与的内容和项目,特别指出当地基或基础资料不全或资料虽然基本齐全但有怀疑时应对上部结构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反应进行评估、补充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以及对基础进行开挖并其种类、材料性能和变形与损伤等内容的必要性.
本条提出了上部结构现状调查、检查与的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及其整体性的宏观控制方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方面、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方面以及结构位移和变形方面.各种结构在这四个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应根据其结构类型、构件及材料性能的特点等具体情况分别进行重点检查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