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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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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 上海杨浦区国权路43号银座2110室
  • 姓名: 陈经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武汉专业从事工业厂房鉴定公司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房屋
  • 发布日期:2019-04-13
  • 阅读量:179
  • 价格:25.00 元/平方米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平方米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杨浦  
  • 关键词:武汉专业从事工业厂房鉴定公司

    武汉专业从事工业厂房鉴定公司详细内容

    厂房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构筑物整体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 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厂房鉴定对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厂房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协商后
    确定。

    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 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图、竣工资料、检查观测记录、历次加固和改造图 纸和资料、事故处理等。
    2 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害 等情况。
    3 考察现场,调查工业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4 确定详细调查与的工作大纲,拟定鉴定方案。

    厂房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结果、鉴定目的和要求制订。内容应包括鉴 定的依据、详细调查与的工作内容、方案和主要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 备工作等。
    详细调查与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
    2 详细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以及它们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必要 时测试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
    3 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详细结构存在的缺陷和损伤,包括
    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节点存在的缺陷和损伤。
    4 检查或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或变形,当有较大动荷载时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 和动力特性。
    5 调查和测量地基的变形,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必 要时可开挖基础检查,也可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荷载试验。
    6 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必要时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7 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可靠性分析与验算,应根据详细调查与结果,对建、构筑物的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可 靠度水平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结构分析、结构或构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校核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等。
    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 测。


    厂房鉴定中使用条件的调查和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个部分,调查中应考虑 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

    结构上的作用调查

    作用类别 调查项目
    *作用 1、结构构件、建筑配件、固定设备等自重;
    2、预应力、土压力、水压力、地基变形等作用
    可变作用 1、横断面活荷载;
    2、屋面活荷载;
    3、屋面、楼面、平台积灰荷载;
    4、吊车荷载;
    5、雪、冰荷载;
    6、风荷载;
    7、温度作用;
    8、动力荷载
    偶然作用 1、地震作用;
    2、火灾、爆炸、撞击等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经调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取值者。应按规定选用。
    2 当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未作规定或按实际情况难以直接选用时,可根据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有关的原则规定确定。
    当结构构件、建筑配件或构造层的自重在结构总荷载中起重要作用且与设计差异较大时,应 对其自重进行测试。测试的自重标准值可按构件的实际尺寸和国家现行荷载规范规定的重力密度确定;当 自重变异较大或国家现行荷载规定尚无规定时,可按本标准* 4.1.3 条* 2 款的规定确定。
    当屋面、楼面、平台的积灰荷载在结构总荷载中起重要作用时,应调查积灰范围、厚度分析、 积灰速度和清灰制度等,测试积灰厚度及干、湿容重,并结合调查情况确定灰荷载。

    吊车荷载、相关参数和使用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
    1 当吊车及吊车梁系统运行使用状况正常,吊车梁系统无损坏且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实际时,宜进行 常规调查和。
    2 当吊车及吊车梁系统运行使用状况不正常,吊车梁系统有损坏或无吊车资料或对已有资料有怀疑 时,除应进行常规调查和外,还应根据实际状况和鉴定要求进行专项调查和。

    设备荷载的调查,应查阅设备和物料运输荷载资料,了解工艺和实际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考 虑设备检修和生产不正常时,物料和设备的堆积荷载。当设备振动对结构影响较大时,尚应了解设备的扰 力特性及其制作和安装质量,必要时应进行测试。


    工业建筑鉴定*二层次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 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 7.1.2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分别按本标准* 7.2 节至* 7.4 节的规定评定。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分别根据每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 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 C 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 B 级时,宜定为 C 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 确定。
    2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 按本标准* 7.3 节的有关规定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本标准* 7.1.2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E 规定 的方法进行评定。
    当需要对结构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F 规定的方法进行。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根据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建、构筑物现状进行评定。必要时,可按地基基础的承载力进行评定。
    2 建在斜坡场地上的工业建筑,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评定。
    3 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工业建筑,应评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 起的附加沉降或桩基侧移对工业建筑安全使用的影响。
    7.2.2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建、构筑物现状的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 定评定等级:
    A 级:地基变形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小于
    0.01mm/d,建、构筑物使用状况良好,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吊车等机械设备运行正常。
    B 级:地基变形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小 于 0.05mm/d,半年内的沉降量小于 5mm,建、构筑物有轻微沉降裂缝出现,但无进一步发展趋势,沉降对 吊车等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基本没有影响。
    C 级:地基变形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大于
    0.05mm/d,建、构筑物的沉降裂缝有进一步发展趋势,沉降已影响到吊车等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但尚有 调整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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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砼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造、预埋件、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等,应根据对构件安全 使用的影响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 当结构构件的构造合理,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 a 级;基本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
    b 级;当结构构件的构造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根据基不符合的程度评为 c 级或 d 级。
    2 当预埋件的锚板和锚筋的构造合理、受力可靠,经检查无变形或位移等异常情况时,可视具体情 况按本标准* 3.3.1 条原则评为 a 级或 b 级;当预埋件的构造有缺陷,锚板有变形或锚板、锚筋与砼之间 有滑移、拨脱现象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 3.3.1 条原则评为 c 级或 d 级。
    3 当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和使用要求时,或仅有局部 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时,可视具体情况按本标准* 3.3.1 条原则评为 a 级或 b 级;当节点焊缝或螺栓连 接方式不当,有局部拉脱、剪断、破损或滑移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 3.3.1 条原则评为 c 级或 d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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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
    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 4.1.3 条的规定取值。
    4 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确定。 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统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 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6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着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 测技术标准的规定取值。
    7 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 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 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8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 腐蚀等影响确定。
    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执行。
    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 应根据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 c 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 b 级时,宜定为 c 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 确定。
    2 位于生产流程关健性部位的构件,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条块结合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通过承载能力项目(构件的抵抗力 R 与作用效应γ0S 的比值 R/γ0S)的校核 和连接构造项目分析评定,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 用的影响分析评定。砼构件、钢构件和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校核分析评定,应分别按本 标准* 6.2 节至* 6.4 节的规定进行。
    2 当构件的状态和条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1)已确定构件处于危险状态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评定为 d 级;
    2)已确定构件符合本标准* 6.1.4 条或* 6.1.5 条规定的条件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可分别按* 6.1.4 条或* 6.1.5 条的规定评定。
    3 当构件不具备分析验算条件且结构载荷试验对结构性能的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时,构件的 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通过载荷试验按本标准* 6.1.3 条的规定评定。
    4 当构件的变形过大、裂缝过宽、腐蚀以及缺陷和损伤严重时,除应对使用性等级评为 c 级外,尚 应结合工程实际经验、严重程度以及承载能力验算结果等综合分析对其安全性评级的影响。
    当构件按结构载荷试验评定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试验目的和检验结果、构
    件的实际状况和使用条件,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为 a 级或 b 级:
    1 经详细未发现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无疲劳或其他累积损伤。
    2 构件受力明确、构造合理,在传力方面不存在影响其承载的缺陷,无脆性破坏倾向。
    3 经过长期的使用,构件对曾出现的较不利作用和环境影响仍具有良好的性能。
    4 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变化。
    5 构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仍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使用状况评定为 a 级或 b 级:
    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
    2 经过长时间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 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变化。
    4 构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保证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需评估砼构件的耐久年**,对大气环境普通砼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 B 的方法进行,其他情 况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砼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 进行评估。
    对于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架,需要评估残余疲劳寿命时,可按本 标准附录 C 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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