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上海)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具有**的房屋质量、抗震鉴定及相关技术服务咨询等高智能技术服务性机构,是上海市具实力的房屋质量站。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 年;在 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 40 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 30 年。
2 在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 宜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
3 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 50 年。
地基基础的*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的规定,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 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 8、9 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 抗震承载力验算。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 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 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 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 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